兰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兰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段翻新,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防范处置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1561日至831日组织开展全市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活动。

    ()坚持分工协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分工,逐一落实有关部门在清理整治、行业监管、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各部门要主动作为,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为主,依法稳妥打击为辅。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警示教育、整改规范等方式,大力化解存量风险,减少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深入分析当地非法集资活动的趋势和特点,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全力加强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二、责任分工与工作重点

()县区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推进。同时,负责做好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日常监测、预警、现场检查、认定、处置和维稳等工作。密切关注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动向,及时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部门职责

1.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的监管协调,并做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2.甘肃银监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类公司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P2P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3.甘肃证监局负责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市发改委配合。

4.甘肃保监局负责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5.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6.市工信委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7.市商务局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8.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的风险排查。

     9.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中介公司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市工商局配合。

     10.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1.市教育局负责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置。

12.市农委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3.市扶贫办负责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4.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负责维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

15.市委宣传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媒体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16.市信访局负责群众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接访、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三、工作要求

    ()突出重点。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网上、网下公开宣传,尤其人群密集场所的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主流媒体发布广告资讯的审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言行约束,严禁参与非法集资、为非法集资提供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机构、员工管理,确保不参与非法集资。

    ()分类处置。对非法集资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或用途、造成资金损失程度及信访维稳问题等因素,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分类处置,积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决依法查处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非法集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既要高度警惕行业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也要切实防范清理整治过程新引发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强化监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积极适应上市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发展、非法集资手法翻新等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管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规范,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严防监管真空。推动有关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经营异常、银行账户异动、发起人违法犯罪等信息实行有效监控预警、充分共享,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予以处置。探索建立风险提示、清单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及时公布涉嫌违规经营和非法集资的企业及高管人员、股东名录,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强风险警示,在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单位经营场所明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吸收资金、发行理财产品”、“对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支资金的情况提高警惕”、“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联动查处。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相关部门“同步上案”机制,进一步畅通涉案资金查询、冻结渠道,分工落实参与办案工作责任,完善奖惩及经费、人力、装备等保障措施,为行政查处及刑事打击工作提供全面支持。

四、信息报送

    各县区、各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要认真总结、梳理,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各县区、各部门于71日和81日前向市处非办报送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91前报送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对于非法集资风险聚集或外溢情况严重的县区,省、市处非领导小组将加强指导,并组成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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