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代人理财、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

1、以投资理财、委托投资、销售理财产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3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0、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

五、在我市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类型

1、以投资理财、委托投资、销售理财产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证券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4、以投资科研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5、以开发生态旅游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6、以投资养殖基地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7、以投资重大基建、房地产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8、以投资种植名贵药材、名贵花卉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六、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3、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打着“养老”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七、防范非法集资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2、通过政府网站或咨询金融监管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有无金融许可证,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

3、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5、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八、案例

1、甘XX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10月,甘肃XX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刘XX来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其担任总经理的甘肃XX投资有限公司从20137月以来,以虚假的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公安机关立即控制刘XX本人并于22日晚23时查封甘肃XX投资有限公司总部。1022日晚,经侦支队对甘肃XX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式立案侦查,现已查明:甘肃XX投资集团于2013712日在甘肃兰州成立甘肃XX投资有限公司,以虚假的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12%-18%不等的高息吸纳投资客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1030日,市局经侦支队已接待询问受害群众400人,群众损失金额4000多万元。

2、甘肃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20149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群众报案:甘肃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XX以中介为由诈骗购房人钱财后携款潜逃。接案后,经侦支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对甘肃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正式立案侦查。公司法人吴XX在北京被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甘肃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甘肃区负责人程XX、兰州公司总负责人云X、兰州公司业务副总王XX、张X等该公司在甘的四名高管均被市局经侦支队抓获并刑事拘留。

甘肃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兰共成立了50家经营网点,其中:城关区26个、七里河区10个(含总部)、安宁区11个、西固区4个。公司自成立以来,利用各售房网点,以承诺办理房产过户、银行贷款、按揭等相关手续为由,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居间三方合同,收取购房者首付款和中介费,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手续,购房者通过现金、转帐或刷卡等方式,向甘肃XX公司交纳首付款和中介费,经查,自20133月该公司成立以来,涉及诈骗的受害人达4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6000多万元。经侦支队已接待受害群众达300余名,群众损失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

九、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2007]190)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十、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国务院1998630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十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温馨提示:

1、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咨询)公司都不能吸收公众资金和发售理财产品,参与这些机构的非法理财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请注意保护您的财产安全,远离非法集资。

2、投资、理财要到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一般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投资、理财前要查看其有无金融许可证或通过咨询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来确认其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

3、不要听信所谓“经纪人”、“业务员”的游说。这些人,就像过去常说的“掮客”一样,四处活动,极尽游说、拉拢、欺骗,以图获取集资款的巨额提成,实际上已成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帮凶。一般情况,这些“经纪人”、“业务员”都要从公司提成集资款的30%左右,据为己有。

4、理性投资,不贪图小利,不要幻想一夜暴富。据经济专家介绍,所谓的以三个月、半年 10%至30%甚至更高的利率回报,实际上就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用今天集的钱还昨天的债,最终形成资金“黑洞”,酿成了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危机,影响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

5、一旦受骗,务必要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心存侥幸听信别有用心的集资者的花言巧语,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挽回损失。

十三、非法集资的投诉举报途径

广大市民若发现了非法集资活动,可以向公安、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提供线索,并尽可能提供妥善保存的相关非法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资料。

兰州市公安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8718338

0931-8718381

0931-110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投诉举报电话:0931-8775372(市工信委)

典当行非法集资投诉举报电话:0931-8772701(市商务局)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投诉举报电话:0931-4601305(市政府金融办)

投资类公司非法集资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15(市工商局)

甘肃银监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8778800

甘肃证监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8475060

甘肃保监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7879707

                        0931-7879776

印制单位:

兰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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