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营运资金贷款 是指为满足优质借款人日常经营中合理的资金连续使用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营运资金贷款)。

  2、周转限额贷款 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中确定用途项下的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与借款人日常经营直接相关的确定用途,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周转限额贷款。

  3、临时贷款 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求,以对应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短期贷款。临时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依据订单组织备货和生产;(2)采购储备原材料、半成品等用于后续生产;(3)采购储备商品用于后续销售;(4)其他临时性资金需求。

  4、搭桥贷款 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业务活动中阶段性的资金需求,以未来所获政府拨款等非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过渡性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已落实的计划内资金暂时无法到位,因正常业务活动需要先行垫付资金的借款人。

  5、法人账户透支 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贸易融资业务

  1、国内保理业务 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2、国内发票融资 是指境内销货方(借款人)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情况下,以其在国内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发票为凭证,并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贷款。办理国内发票融资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3、商品融资 是指基于我行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以商品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根据商品质押方式的不同,商品融资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融资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动态质押是指我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我行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4、国内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必须以人民币计价。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5、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应卖方(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以其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还款来源,为解决卖方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向其发放的短期贷款。

  6、卖方融资 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卖方融资(议付)是指我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卖方融资(非议付)是指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受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有追索权地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的融资。

  7、买方融资 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8、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表内外短期授信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T/T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担保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

  9、进口信用证 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我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承付;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10、进口押汇 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我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三)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1、项目贷款 是指我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发放项目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2、项目前期贷款 是指我行为满足借款人提前采购设备、建设物资或其他合理的项目建设费用等支出而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可预见的项目建设资金或其他合法可靠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其中,可预见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银行融资、股东借款、政府拨款和自有资金等。项目前期贷款管理应遵循“权衡收益、择优发放、及时收回”的原则。

  3、项目营运期贷款 是指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优质项目已经建成投产的前提下,为满足借款人灵活安排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等需求而替换项目现有银行融资,以项目运营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4、项目搭桥贷款 是指我行为满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在各类风险可控、预计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的前提下,对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过渡性贷款。其中,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港口、城建、城铁、城市电网、水网改造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搭桥贷款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定向发放、先行垫付、款到收回”的原则。

  5、并购贷款 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6、出口买方信贷 是指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前提下,由我行向国外买方、买方银行或政府机构提供中长期外汇贷款,用以购买中国出口货物或服务的融资方式,包括该类项目的再融资。

  7、外汇转贷款 是指由我行或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向境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含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借入并通过我行转贷的期限1年(含)以上的外汇贷款,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

  (四)房地产贷款

  1、住房开发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2、商用房开发贷款 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3、土地储备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的贷款。借款人是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或受政府委托并依法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及储备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4、高校学生公寓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建设有偿租借给本校在读学生使用的学生公寓及配套后勤设施的贷款。学生公寓项目是已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的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

  (五)票据业务

  1、银行承兑汇票 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 是指经我行核有商票承诺贴现专项授信额度的客户承兑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3、贴现 是指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4、协议付息贴现(以下简称协议付息)指持票人在其合法持有的票据到期前,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向贴现行申请贴现,贴现利息由协议约定的付息方承担,贴现行按票面金额或在协议条件下的相关金额向持票人提前支付票款的业务。票据是指商业汇票。

  (六)特定担保项下融资业务

  1、低风险信贷业务 是指借款人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零的担保的条件下,我行为其提供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贴现和其他信贷业务。其他信贷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含一般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含一般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和本外币保函。

  2、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 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外资金融机构。

  3、商用房抵押贷款 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开发或收购所得)的商用房作为抵押物,并以该商用房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商用房,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商场和综合商业设施等。

  4、黄金质押贷款 主要是指借款人以在黄金交易所且交割的标准金作质押,从我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黄金交易所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上海黄金交易所。

  5、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贷款。

  6、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行为。

  7、单位定期存单贷款 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8、股票质押贷款 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我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七)其他业务

  1、担保业务 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按基础交易合同性质划分,担保业务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

  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

  (1)借款担保;(2)发行有价证券担保,有价证券包括企业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但不包括股票;(3)透支担保;(4)延期付款担保;(5)融资租赁担保;(6)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7)其他融资类担保。

  非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非融资性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

  (1)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关税担保等;(2)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3)其他非融资类担保。

  2、内保外贷业务 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3、银团贷款 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4、信贷证明业务 是指我行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中标后可在我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5、贷金业务 是指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黄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到期客户归还黄金的业务。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且能交割的黄金。

  6、委托贷款 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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