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兰州高新区、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9号)和《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兰州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兰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4月20日
兰州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9号)和《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发〔2016〕10号)精神,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额利息、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作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非法集资具体负责。各县区政府作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具体负责,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属实,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被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和掌握;
(四)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经过行政查处或刑事立案的程序;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已进入打击处置程序的;
(三)举报人本人也是投资者,参与了非法集资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件注册地址县、区处非办负责奖励统计和申报,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 举报程序
(一)市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在3个工作日内引导或转办至兰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受理,市处非办在接到举报线索或转办线索后,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转办至各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处非办);
(二)各县区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由县区处非办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与核查。对于举报内容涉及的主(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涉及范围较广或存在争议的,逐级上报省、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报线索经核查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县区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至相关部门,报县区处非办备案。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通过兰州市处非办电子邮箱sjrbec@163.com举报;
(二)通过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举报;
(三)直接到县区处非办或县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四)直接到市处非办或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五)各县区政府要在政府网站或政府公共平台公布具体举报方式。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对提供非法集资违法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工商部门查证属实且认定为违规广告立案的,每次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决定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其中: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不少于50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支付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犯罪主体为法人机构的,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案发公司注册地址县区同级财政预算;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犯罪主体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县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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