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发生不良将获补偿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起至2021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根据办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2019年至2021年发生的贷款项目;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继续追偿,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对清收所得,应按追回贷款本金的30%返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省级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山东将由省财政筹集安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山东财金集团对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对账户安全及收支负责。受理和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复核意见,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银行业金融机构。

 未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批准,省财金集团不得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闲置资金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批准,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或用于其他规定用途。对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所产生的收益,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所有,应于收益取得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托管账户。

(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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