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录入、修改和使用行为,加强对数据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数据库依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目的是通过对协会团体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期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数据库由团体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团体会员数据库)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两个子库构成。数据库由协会负责开发设计和运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规划和指导。

 第四条 本数据库应提供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数据查询。

 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厅、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数据库录入机构)可以使用本数据库。

 第六条 本数据库中的基本数据由数据库录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以协会要求的电子文档格式报送,统一存放在协会数据库服务器中,其中部分信息通过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本数据库使用机构及相关人员使用本数据库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数据的录入、更新及查询

 第八条 本数据库使用机构在取得本机构数据库用户名、密码和本地数据库光盘后,方可按照相应权限进行数据录入、更新或查询操作。

 第九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应当对所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时的数据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数据录入机构的操作人员应当在协会备案,在使用数据库前应当接受协会或经协会认可的专门培训。

 第十条 数据库使用机构本地数据库的安装和浏览器插件的下载参照数据库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数据库的数据录入由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完成,具体录入步骤如下:

 (一)由团体会员单位指定的操作员根据《团体会员信息申报表》进行数据录入,并对录入的数据确认后提交;

 (二)数据录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填报信息的录入、审核和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数据库的数据由其所属机构代为录入,具体录入步骤如下:

 (一)由所属机构指定操作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数据收集、录入,并由专人对录入的数据进行确认后提交;

 (二)机构也可使用本地版数据库,由其从业人员自行录入各自的信息,经机构指定的专人审核无误后,将本地数据库传送给协会;

 (三)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各种培训证书等的复印件由各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在数据库“发送信息”模块中向协会发文说明更新的部分及更新日期,同时书面向协会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电话;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在数据库“发送信息”模块中向协会发文说明更新的部分及更新时间:

 (一)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因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解聘等原因发生变动;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第(一)、(二)种情形时,应同时书面报告协会。

 第十五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更新数据,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步骤办理。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执法机关处罚,受到自律组织或所在机构纪律处分的,期货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书面报告协会,由协会将有关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所在机构未尽报告义务的,由协会根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有权机构提供的书面处罚证明材料将有关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具体录入程序如下:

 (一)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应附上有权机构出具的书面处罚证明材料;或由有权机构直接向协会提供书面处罚证明材料;

 (二)由协会操作员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登记;

 (三)报部门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同意录入并签字;

 (四)由协会操作员将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十七条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数据库记载的内容向协会提出异议或建议,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参照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十八条 数据库对所有原始数据进行自动存档,但只显示最新记录。

 第十九条 任何人均可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数据库公示信息。未经许可,数据库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擅自透露或允许他人查阅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数据库使用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二十条 协会拥有网络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数据库的管理员权限,对数据库的日常运作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协会设置必要的操作员用户和相应密码,进行数据录入和更新。 数据库录入机构可以拥有两个用户和相应密码,其中操作员用户拥有录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用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协会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数据库操作使用的组织管理工作,掌握网络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数据库的超级管理员密码;

 (二)正确设置协会及数据库使用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和使用权限,不得随意更改协会及数据库使用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和使用权限;

 (三)指导协会有关部门和数据库使用机构正确使用数据库,解答并帮助解决其在使用数据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对该数据库系统的运行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记录在案;

 (五)定期向协会网站数据库导入网上公示信息,并在网站上注明最后更新时间;

 (六)负责数据库主要参数的修改与维护,定期对数据库数据进行备份,对硬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七)不得进行数据录入、修改和更新,如果确需对数据实施维护,应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对数据库运行过程中需要优化的内容提出可行性建议;

 (九)负责数据库运行中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协会操作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会数据库的录入和更新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协会数据库发文系统;

 (三)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时的数据进行更新;

 (四)对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的系统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数据库的安装和浏览器插件的下载及安装;

(二)对数据库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操作指导,及时发现并排除运行中的各种故障;

 (三)对安装有数据库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四)定期对本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五)对数据库运行过程中需要优化的内容向协会提出可行性建议;

  (六)负责本地数据库运行中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录入机构的操作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后的数据录入到数据库中;

 (二)管理和使用本机构数据库发文系统。

 第四章 数据库的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数据库使用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须对自己用户名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上机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必须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三)在上机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致使数据丢失或损坏,必须在系统管理员的指导和监督下按正确方法进行数据恢复工作,并做好数据恢复的记录;

 (四)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计算机病毒的侵害,要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协会的数据库备份文件应当在全国性银行的保险柜中进行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数据库使用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不准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各机构的用户名、密码由协会系统管理员统一分配和管理;

 (三)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用户密码;

 (四)系统管理员和密码持有者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用户名和密码;

  (五)操作员调离该岗位时应立即通知协会,由协会系统管理员对该用户进行注销,并为提供新的用户名和密码;

 (六)操作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操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七)备份的业务数据不得交由操作员保管,交接、调阅时必须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本地数据库:指在申报数据的机构所使用的计算机中由协会安装的数据库,此数据库的功能是储存录入的数据,并可一次性生成文件包报送协会。此数据库也可以作为数据库使用机构的档案库;

(二)电子文档:指按照协会要求通过因特网或使用磁盘、光盘等存储媒介报送数据的文件格式。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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