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方式,对兰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核查、市级奖励的原则。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受理辖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按照奖励程序查证认定的有效举报线索,由市处非办给予奖励,市处非办将举报奖励工作列入县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年度考评重要内容。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该线索查处确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举报受理单位查处案件,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举报情况说明(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实际作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经查证,举报材料不属实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市级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自行政处置后,但情节较轻微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实物奖励,以此提高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举报的积极性。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各级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进行初步筛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由各级处非办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共同查证认定。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结果以《举报奖励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在举报人提交《举报奖励领取申请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奖励标准,由市处非办为举报人兑付奖励,并填写《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奖励资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兑付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各级处非办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奖励通知和领取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处非办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各级处非办应告知不予奖励的根据和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处非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处非办报送当年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登记及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理的线索,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快完成调查和认定工作,将线索认定情况及时报送本级处非办,防止久拖不决及线索无人核查。对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情况,要做好定期分析汇总。

对刑事立案的线索,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依法加快对举报线索(案件)的侦办、起诉、审判进度,将线索认定情况、奖励调整意见等及时反馈本级处非办,防止久拖不决及线索无人核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各级处非办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和谐金城”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原《兰州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兰处非办〔2017〕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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