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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伪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日期:2024-01-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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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地监管郑重提示:假的!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接到举报,有不法分子伪造、转让《金融许可证》,并杜撰“因国家机构合并调整,暂未上传相关金融许可证信息,故无法通过官网查询”骗取群众信任。

针对此类骗局,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伪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

《提示》称,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许可证是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共有3种类型,分别是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提供了许可证信息查询服务,查询途径如下: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网址http://www.cbirc.gov.cn/)→“在线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金融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呼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若发现假冒其名义制作有关许可证的,请及时举报,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了解,近年来,伪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相关骗局和违法案件频频发生。针对伪造《金融许可证》风险问题,2021年3月19日,原深圳银保监局曾发布《关于警惕伪造〈金融许可证〉从事非法活动的提示》。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表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属于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一类的犯罪,属于金融犯罪。若经查实,将以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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