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引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加强合规经营,健全内控机制,防范风险,杜绝隐患,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甘金办发(2015]86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3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J42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制定所称约谈,是指市、区县金融办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约 谈的方式,要求企业正确认识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全面落实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方式分为提醒约谈、风险提示约谈和警示约谈。提醒约谈主要对地方金融组织落实中央、省市监管相关规定,在检查过程需要关注的问题等进行约谈;风险提示约谈主要是对地方金融组织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点进行提示约谈;警示约谈主要是对地方金融组织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直未进行有效整改,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存在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暴力催收等情况进行约谈。
第五条约谈由市政府金融办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主持,其他工作相关人员应有不少于2人参加;被约谈地方金融组织参会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不少于2人参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而需授权他人的,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通知的监督管理部门说明原因。
第六条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出现下列情况进行约谈:
(一)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连续出现同类问题;
(二)检查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超额收取息费、服务费、预扣利息的情况,且一直未整改;
(三)检查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股东、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且一直未整改;
(四)检查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账外经营、发放信用贷款、抽逃注册资本金等,且一直未整改; (五)检查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暴力催收等情况;
(六)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
(七)其他应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约谈程序一般包括:
(一)约谈开始后,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二)通报约谈原由、目的及存在的问题等事项;
(三)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及其情况进行陈述;
(四)向被约谈企业宣贯《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甘金办发(2015]86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 商流通发(2012] 42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五)书面告知企业需改进的方面及整改时限;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约谈通知应提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1)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约谈会议应指定约谈记录人,由其负责填写《xx 公司约谈表》(附件2)。 约谈会议结束后,约谈记录应作为申请材料组成部分或相关文件的附件,一并妥善存档。对需要整改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附件3),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按期报送市、区县金融办; 市、区金融办要对每次约谈工作进行台账式管理,建立专门的《约谈问题台账》(附件4) ,作为考核依据备查;各区县金融办应于每月向我办上报上月《约谈问题台账》。
第九条开展约谈的市、区县金融办要根据整改时限对被约.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市、区县金融办应当及时上报省金融监管局,并在企业年审和年度检查中,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条市、区县金融办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参考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的约谈次数和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约谈是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对约谈工作中重大事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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