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正式加入催收非法债务罪

综述: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入了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它的认定与审判标准,其中一是非法债务与非法催收的认定,二是暴力行为和软暴力行为的认定。

非法债务与非法催收行为的认定

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催收行为,应以催收行为是否基于合法财产作为标准,如:基于非法集资等非法形式所产生的债务,对于催收此类应该属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非法催收行为主要是针对合法财产的催收,催收的财产属于合法财产,但是催收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暴力、软暴力行为的认定

对于暴力行为的认定,可以以被伤害的对象是否有作出自主判断的意识自由。如果催收人暴力程度足以使被伤害的对象无法自主反抗,则应评价为财产罪的暴力手段。对于软暴力的认定,当催收人实施滋扰、跟踪等行为时,也应达到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

在催收非法债务罪增加之前,各类使用暴力催债的行为,法院一般适用寻衅滋事罪来对涉案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也比较难以准确的打击犯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出现,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催收非法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相关法条的空白,有利于全面提升社会秩序,推动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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